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 对于多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受偿的,验资单位应当在其出具的被验资单位不实的注册资金、证明金额内,就其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按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多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受偿的,验资单位应当在其出具的被验资单位不实的注册资金、证明金额内,就其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按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