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