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