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偶犯或者初犯;

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