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偶犯或者初犯; 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