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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