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一、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五) 一、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五)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四)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