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