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