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三、 审理前的准备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三、 审理前的准备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