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