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