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