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