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

其他不宜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