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八、 关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八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八十条 八、 关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八十条 海事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船舶发生事故后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第一到达港视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事故发生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