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因与共同海损纠纷有关的非共同海损损失向责任人提起的诉讼,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