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二节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九十二条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二节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海事法院审理共同海损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