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拍卖船舶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终止拍卖船舶的,应当在公告确定的拍卖船舶日期届满七日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