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二、 关于海事请求保全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三十二条 二、 关于海事请求保全 第三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请求终止拍卖被扣押船舶的,是否准许,海事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海事法院裁定终止拍卖船舶的,为准备拍卖船舶所发生的费用由利害关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