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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40、

40、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39、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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