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17、 17、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6、 目录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