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一、 管辖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十二条 一、 管辖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