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