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二、 回避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十八条 二、 回避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