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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二、

二、 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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