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十八、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百一十四条 十八、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 第四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四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