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十八、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百一十三条 十八、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四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