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十七、 特别程序 第三百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三百六十五条 十七、 特别程序 第三百六十五条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三百六十四条 目录 第三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