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三百六十六条

第三百六十六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