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十六、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三百二十六条 十六、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三百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