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八、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八、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 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 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 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 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