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四、 证据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九十三条 四、 证据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 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