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四、 证据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四、 证据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