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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