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七、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七、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