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