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二、 第二十一章 目录 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