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一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四) 第十一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四) 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三)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