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一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三) 第十一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三) 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