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二百零四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引用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9. 第二百零三条 目录 第二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