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