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