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 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 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十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