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