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四、 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一) 动产质押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九十三条 四、 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一) 动产质押 第九十三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