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四、 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一) 动产质押 第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八十五条 四、 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一) 动产质押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