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