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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