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