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二、 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 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目录 第三十一条